还在为跨部门调数据跑断腿?还在为信息孤岛效率低而头疼?重磅消息来了!国-务-院近期正式发布《政务数据共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5年8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部专门为政务数据共享“立规矩”的法规,标志着“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的智慧政务迈入了标准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条例》的出台,绝非一纸空文。它直击政务数据共享的痛点——“不想共享、不敢共享、不会共享”,旨在打破数据壁垒,让宝贵的数据资源真正流动起来、用起来!同时,它也划定了清晰的安全红线,将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贯穿共享全流程。一句话:既要让数据“活”起来,更要让数据“稳”下来!
一、 谁来管?职责明明白白!
在政务数据共享这场 “大工程” 里,到底谁来 “挑大梁”?《条例》清晰定义了各方职责:
1)国-务-院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全国政务数据共享工作,相当于全国政务数据共享的 “总指挥”。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是地方政务数据共享的 “主心骨”。
3)国-务-院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政务数据共享工作,同时还要协调指导本行业、本领域政务数据共享工作,确保行业内数据共享顺畅。
4)政府部门要明确本部门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政务数据共享具体工作,包括:本部门政务数据目录的编制与维护;组织审核本部门数据共享申请以及数据共享;确保本部门提供的政务数据符合共享标准规范;组织提出或处理本部门政务数据校核申请;建立健全本部门政务数据共享中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开展数据共享安全评估等。
可以说,每个部门、每个层级都有明确分工,大家各司其职,共同推动政务数据共享工作顺利开展。
二、 哪些能共享?看“目录”说话!
政务数据共享不再是“盲盒”,全国实行统一目录管理,动态更新,一目了然:
1)国-务-院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制定政务数据目录编制标准规范,并组织编制国家政务数据目录,给全国的数据目录编制 “定规矩”。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务数据目录。
3)政府部门应当依照本部门职责,按照政务数据目录编制标准规范,编制本部门政务数据目录。
政务数据目录明确了数据目录名称、数据项、提供单位、数据格式、数据更新频率以及共享属性、共享方式、使用条件、数据分类分级等信息,其中,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类,政务数据就是按照这些属性来进行共享。
三、怎么申请共享?流程有章可循!
政务数据需求部门如果需要共享数据,可不是打个电话、发个邮件就能搞定的,而是有一套严谨的流程:
1)政务数据需求部门,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按照统一发布的政务数据目录,经本部门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后,依法提出政务数据共享申请,明确使用依据、使用场景、使用范围、共享方式、使用时限等,而且要保证申请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必要性。
2)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在规定期限对申请进行审核,经本部门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后作出答复。
3)如果是无条件共享类的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应当自收到共享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属于有条件共享类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共享的答复。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提供部门应当报经同级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同意,并告知需求部门,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4)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可以通过服务接口、批量交换、文件下载等方式向政务数据需求部门共享政务数据。
四、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共享?平台来支撑!
在实际工作中,“五跨”共享是难点,《条例》有平台支撑方案:
1)国-务-院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统筹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整合构建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实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数据平台、各地区政务数据平台互联互通,搭建起全国政务数据共享的 “高速路”。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务数据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按需向乡镇(街道)、村(社区)共享政务数据。
3)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建设、优化本部门政务数据平台,支撑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未建设政务数据平台的部门,也可以通过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开展本数据共享工作。
通过这样的平台体系建设,不同层级、不同地域、不同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难题将得到有效解决。
五、 安全怎么保障?红线绝不触碰!
数据共享是好事,但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更是红线!《条例》对数据安全保障做了明确规定:
1)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网信、公安、国家安全、保密行政管理、密码管理等部门,根据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推进政务数据共享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环节安全责任主体,督促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2)政务数据需求部门在依法共享的政务数据过程中,发生政务数据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利用等情形的,应当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3)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和数据分类分级管理要求,保障政务数据共享安全。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止数据被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
《条例》的落地,将极大释放政务数据的价值,让政务服务更智能、更高效,最终惠及我们每一个人!当然,数据安全是这一切的前提和保障。如何在拥抱共享的同时,确保数据安全无虞?
对于政府部门和涉及政务数据共享的企事业单位来说,理解《条例》要求、构建符合规范的安全防护体系,已是当务之急!
作为深耕数据安全领域16年的先行者,昂楷科技深刻理解政务数据共享与安全的平衡之道。我们依托自主研发的20余款产品及服务,构建了覆盖数据采集、共享、使用全生命周期的安全防护体系,助力客户从容应对《条例》要求,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让数据价值充分涌流!